案例详情

周XX涉嫌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

  • 刑事辩护
  • (2019)京0105刑初9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竞静律师
经过本人的会见及阅卷,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和有效辩护,该名当事人的量刑从公诉机关量刑意见的1年减至6个月,达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预期。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95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女,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安福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竞静,北京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X于2019年1月9日11时50分许,因琐事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内接受调解。在接受调解期间,被告人周XX阻碍民警张亮(男,38岁,北京市人)依法执行公务,踢踹民警张亮裆部,致其“软组织挫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XX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周XX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崔XX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XX

审判员:崔XX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XX


  • 2019-04-2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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