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全力辩护属于委托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 债权债务
  • (2021)辽02民终3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大连邓雅坤律师
区分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关系,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的关键点在于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支付过利息或利润,上诉人的款项也从未转到被上诉人的账号内。

案件详情

    辽宁省大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辽宁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坤,辽宁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梁X因与被上诉人李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三、投资XX外汇是被上诉人的单方行为,和上诉人无关,所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X、杨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梁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4127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原告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分六笔将自己的款项合计41275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杨X,被告杨X认可其将案涉款项全部存入XX外汇网络交易平台指定的理财公司,原告已经收到XX公司给予的利润。被告杨X于2019年2月1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我们做的是外汇保证金业务,公司位于印度尼西XX的雅加达。我们是在岸监管,也就是说,我们的券商是由当地政府的三个机构来监管。客户所有的钱都是存放在由印度尼西XX政府控股62%的XX银行。如果你明天需要钱,可以随时提取,2-4个工作日到账。我们一共拥有5个操盘团队,马上第6个操盘团队也会出现。一会儿给你发一下公司三年来的业绩”;“给你入金的是三个团队,1号2号3号,各1000美元”;“你下载一个UC浏览器,我会教你怎样操作,查看自己的利润,提取利润,还有随时提取自己投入的保证金”。PTFXXX外汇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梁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0元,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辩称系因上诉人不懂如何操作,由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将案涉款项转入XX外汇网络交易平台指定的理财公司中的上诉人账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给你入金的是三个团队,1号2号3号,各1000美元”,并告知上诉人“你下载一个UC浏览器,我会教你怎样操作,查看自己的利润,提取利润,还有随时提取自己的保证金。”后上诉人多次于收到利润后,告知被上诉人其已“收到了”。上诉人收到的利润数额不等,在金额较少时,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因为3号操盘团队亏损,所以,这周不是很多”,上诉人回答“好”。另,上诉人收到的利润,系多个不同的公司通过电子汇入的方式向其给付,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支付过利息或利润。综上,被上诉人的辩称理由,具有可信性。因PTFXXX外汇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梁X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XX


  • 2021-02-01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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