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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后被告消失,无法联系,为原告挽回损失

  • 债权债务
  • (2021)粤0306民初468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利单律师
本案被告借款后拉黑原告微信,电话不接,律师积极帮助原告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号、查封了被告名下车辆,通过电子送达,案件顺利开庭,开庭三天后,法院就下发了判决书。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46878号

原告: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单,广东XX律师。

被告:谢X

上列原告罗XX诉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4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286.33元(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9月6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被告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还款本金24万元有异议,因

为我还款时没有具体明确是利息,我本意是偿还本金;我目前没有一次性偿还款项的能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万元借款。双方在微信中确定该2万元借款的利息按一个月300元支付,被告遂于2021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利息300元。2021年5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名下在平安XX尾号2815账户转账6万元、24万元,合计30万元。2021年6月1日,被告就该转账30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款条》,载明: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用于工作,每月利息9000元,定于2021年7月1日将本息全部还清,如未按时偿还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关于被告出具《借款条》后的还款情况,双方确认:被告分别

于2021年6月30日银行转账还款30600元、2021年7月9日支付宝转账还款1万元、2021年7月10日银行转账还款5万元、2021年8月5日银行转账还款1200元、2021年8月5日微信转账还款2000元,合计93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在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未依约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对被告的还款情况,根据原告出借款项的时间和金额、被告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本院按照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即年利率15.4%(月利率1.283%)进行核算后(核算情况详见附表)认定,截至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之日2021年8月5日,被告已清偿截至该日的利息并剩余借款本金234113.51元未予偿还,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4113.51元以及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诉请的本金超出部分和相应超出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

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XX偿

还借款本金234113.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4113.5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5元、保全费1736.4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2元、保全费43.4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433元、保全费1693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3元、保全费16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33元、保全费16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

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凌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X


  • 2021-11-25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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