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XX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5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X
辩护人郝XX律师
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万X在跟随个人老板崔X务工时,被安排从事装修业务中的窗户安装工作,后在被指派到受害人顾X家中安装窗户时因所安装窗户缝隙大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一番话不投机后双方撕扯,在年长的顾X先行用电钻咂及张某肩膀后,万X情急之后顺手拿起手中施工拿着的胶枪砸向顾X,致使顾X眼球受伤经鉴定伤情为重伤。
办理经过:接受委托后,及时与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案件和供述情况,并与当日下午赶赴承办公安派出所试图了解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当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两日后问询取保情况如何,被承办警官告知致人重伤还想取保,需待研究决定,但依照其个人观点看99%得不到批准。果X多次与承办警官沟通后,仍以不予批准告终并想当然被告知已经批捕。
移送检察院后第一时间阅卷、会见和承办检察官沟通,经过充分的准备在发表律师意见后转机试图从鉴定结论角度提出意见,致使原公诉计划发生变化,后经多次沟通,交换意见,根据具体的罪轻情节提出合理要求,最终体现出理想的量刑建议。法院诉讼后,经过庭前对被告人培训和模拟庭审程序顺利进行,辩护观点逐一被采纳。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采纳辩护人万X系自首、已赔偿被告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判决万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判员王某某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