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通过律师的整理分析,对各个数据进行细致的整理,制作出相应的转账明细,让复杂的借贷纠纷变得清晰,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9,014.54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及公告费260元,共计50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