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崔XX所在的地区当地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决定》中公布了征收范围,而崔XX的房屋就在范围之内。在征收谈判中崔XX不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并作出行政复议。
2019年,崔XX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对此行为感到不服的崔XX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于同年5月提起行政复议。在同年8月,在确认了本次强拆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崔XX申请了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判当地征收方应赔偿崔XX147447元。但很显然这些赔偿并不能覆盖崔XX受到的损失。
于是崔XX在昌运律师的帮助下再次提起上诉,希望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变更政赔偿判决的第一项“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崔XX房屋损失147447元”为“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为上诉人崔XX安置住宅175平方米”;
二、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上诉人崔XX物品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