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刑终115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X。因涉嫌犯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左杰、代号菊,天津XX律师。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冀04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崔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崔XX退赔被害人贾X人民币18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刑初1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鹏
审判员 闫 艳
审判员 张耀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