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2021)云2301民初63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代理人:吴文江,云南XX。
被告:XX公司。
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不锈钢护窗栏杆工程合同书》,原告就被告承包的位于某地的西南建材之家建材零售市场建设项目提供不锈钢护窗栏杠施工工作。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B-7、8、9、10、11、12共计六栋的不锈钢护窗栏杠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单价为178元每米,合同价采用按实际施工完成面积计算,待B户型不锈钢护窗栏杠全部完成支付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在完工后6个月内扣除保修金3%后一次结清,保修金3%两年保修期满后不计利息一次性返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10月26日完成施工,当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并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价为:¥151525.5元。但并未支付工程款。2016年4月,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对A-3栋楼梯扶手栏杆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继续沿用原来签订的合同书,只是工程内容增加了A-3栋楼梯扶手栏杆,对应的单价为170元每米,其余的合同内容不变。该工程内容于2016年4月19日完工并验收合格,对此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单》,结算价为¥43010元。至此,该合同的两次结算总价共计:¥194535.5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7年底支付了¥14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现工程的保修期也到期了,且未发生维修事宜,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保修金。
办案经过
该案存在两个结算单,一个合同书,故代理人考虑的是该案是两个合同关系还是一个合同关系。对此,代理人准备了两套方案应对法院的立案。最终以一个合同关系立为一个案件。
案件结果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考虑其自身经营状态,欠付的金额以及诉讼带来的影响,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在开庭前支付了工程款,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段XX
审判员朱X
审判员郑云山
二零二一年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