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X与王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1民初3814号
原告(被反诉人):邢X,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
被告(反诉人):王X,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莹,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邢X诉王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王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邢X与王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被反诉人)邢X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人)王X撤回反诉。
审判员 张X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