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邀请。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20年11月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并约定如下事项岗位和月薪。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入职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及其微信向申请人布置工作任务。2020年12月,申请人在运输作业过程发生事故造成骨折。经医院救助后,于2021年1月出院康复。随后双倍未就工伤达成和解。申请人首先通过仲裁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并要求补交社保以及给付双倍工资。然后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等级和各项赔偿后再次申请仲裁主张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