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驾驶轮式农用挖掘机与原告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力三轮车损坏,原告受伤的后果。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认定:被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原告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被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后经XXX委托鉴定为骨盆伤残等级为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