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涉案当事人龚X为广西某石化公司总经理。某天,涉案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柴油供求信息:其一朋友谭X有500吨优惠柴油供应,5750元一吨。本案受害人赖X从朋友圈看到这一条信息后表示需购买该500吨柴油,并向当事人龚X介绍的中间人邓某打了10%即287500的订金,再由邓某把赖X打的订金287500元转给了谭X,谭X依约将500吨柴油出售给赖X。
后谭X告诉龚X还有500吨柴油,价格同样是5750元一吨,需交订金为货款30%。当事人又在朋友圈发布这一条柴油供求信息。之后受害人赖X表示其又有需求,并且依约打了30%的订金即862500元给邓某,但赖X打款给邓某之后,谭X违约,一直没有供油,邓某也没有把赖X所打的862500元退回给赖X。后赖X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诈骗罪将龚X刑事拘留。
二、辩护路径与依据
当事人龚X被刑事拘留之后,龚X的妻子非常着急找到我。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依法会见当事人。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我还与被害人赖X深入交谈。通过与龚X会见以及与受害者赖X的交谈,我认为,龚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在辩护思路上,我认为应该从无罪的角度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我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一)从刑法理论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给予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从这一理论具体分析如下:
1.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当中的龚X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其只是在朋友圈里发布柴油供求信息,而且这一供求信息是客观事实,而并非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而且在这一整个过程当中,龚X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而其所介绍之人邓某也并非其公司员工,而只是因为邓某与谭X熟悉,其与邓某比较熟悉,谭X也信得过邓某,所以龚X才把邓某作为中间人即收取定金款的人介绍给赖X,再由赖X把订金转给邓某后,由邓某转交给谭X。第一次交易非常顺利,双方的供与求都达到目的。第二次,谭X又是发布柴油供求信息,龚X同样把这一供求信息发布到朋友圈,赖X再次确认要油。赖X交了订金之后,谭X因故不能供油,邓某也没有把订金交给谭X,赖X也无法从邓某和谭X追回订金,于是其就认为是龚X骗了其钱财而报警。客观上,龚X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出于“好意”而发布柴油供求信息,且在整个过程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龚X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主观故意。
2.构成诈骗罪还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来看,龚X自始至终都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因为在其发布信息之后,供求双方都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亦即供方谭X(包括中间人邓某)已经依约将500吨的柴油按照单价为5750元/吨的总价为XXX元的柴油供给了赖X,赖X也将柴油款XXX元打给了谭X。在这一次之后,谭X又发布供油信息,仍然是发布其有500吨柴油,单价为5750元/吨的柴油供应。作为柴油供应商的谭X在发布这一供油消息后,通过龚X转发,赖X回应其需购买这一500吨油。之后,赖X依约履行了其转订金给谭X的责任,而谭X不知为何却一直没有依约出售500吨柴油给赖X。邓某也以谭X无法供油为由不把赖X交给其订金退回给赖X。因为赖X以其不认识邓某与谭X为由而向龚X追索这80多万元的订金,在龚X没有给其80多万元定金情况下认为龚X是诈骗罪并报警,但当事人龚X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也没有骗任何人。我认为龚X的说法是客观和站得住脚的。因为龚X不管在前面那一起柴油交易还是在后一起的柴油交易当中,龚X意欲采取虚构任何事实或者隐瞒任何真相骗取赖X钱财的行为。
3.受害者赖X没有因为龚X的原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从上面分析,当事人龚X本身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赖X上当受骗,也就是龚X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赖X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至于赖X为什么受到财产损失?这个是另外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也许应当通过供油方与购油方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抑或是也可以认为谭X或者邓某骗取了赖X的财产而构成诈骗罪,那是另当别论,但我的当事人龚X并没有因为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而使龚X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4.当事人龚X没有使赖X陷入错误认识而取得财产
在这一过程当中,当事人龚X并没有使赖X陷入错误认识而使自己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取得财产。也就是说,当当事人龚X既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赖X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龚X也没有使赖X因为自己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自己或者任何第三人取得他人财产。
综上可见,我们认为当事人龚X的行为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更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使得赖X遭受财产损失而使得自己或者第三人得到财产的行为,龚X的行为是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
三、辩护经过
经过深入分析该案的客观事实和刑事法律关系之后,我与公安办案人员深入沟通,并撰写法律意见书,详细分析为什么龚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并且善意提醒公安办案人员要树立严格的执法理念,不应以刑罚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者是进一步分析该案的刑事法律关系,不应追究我的当事人龚X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根据该案的当事人龚X的主观恶性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社会危险性等法律事由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也认同我的看法,并且提出受害者因为受到经济损失而多次强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将当事人“绳之以法”所遭受的巨大压力。我在向公安办案人员说明该案不构成诈骗罪以及应当持有的客观公正的执法理念之后,我又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向被害人解释龚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受害人也认可我的说法,并说由于其只认识龚X,如果龚X能够先垫付其付给邓某和谭X的订金,其就谅解龚X。我认为也应当先从双方和解开始,从龚X先垫付赖X订金开始,化解双方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尤其是赖X对龚X的误解和矛盾,以取得赖X谅解。作出决定后,我又到看守所再次会见龚X,把我的辩护思路和工作思路讲给龚X,龚X非常认可了我的辩护思路和工作思路,愿意先垫付赖X受损的订金给赖X,以取得对方谅解,消除赖X对龚X的误解,为这个案件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辩护结果
在我与公安办案人员、受害者以及当事人多方积极沟通下,公安机关很快就作出了对龚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在我进一步与公安机关力争之下,在2019年6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龚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决定,本案辩护最终取得完满成功:先取得公安机关对龚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取得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满意效果!该案最终也获得了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