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0111民初xx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均称原告)∶孙X,男,汉族,1997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均称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6182元,被告也要求原告支付超重费,经过双方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X与被告广州XX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广州XX公司向原告孙X支付10000元,原告孙X同意被告广州XX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二、本案本诉受理费1704.4元、保全费761.8元(原告均已预缴),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52.2元、保全费761.8元,由原告孙X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407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
三、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至原告孙X指定账号,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的本反诉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