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刑初460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XX。
被告人林XX(绰号“胖子”、“闪电”),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林X(绰号“麒麟”),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绰号“无名”),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XX、谢冬冬,上海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赖XX,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绰号“锅盖”),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田XX,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XX,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XX,福建XX律师。
辩护人熊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李XX,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温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XX、郑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苏XX,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鼓楼区XX以鼓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XX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以及辩护人徐XX、陈XX、曾XX、熊XX、温XX、李XX、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XX指控:1.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林XX伙同游XX等人(另案处理)在菲律宾XX开设了“明利国际”(×××.com)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运营,以被告人林XX、林XX、唐XX、游XX(均另案处理)为股东,游XX为财务,翁XX、卢XX、卢XX、陈XX(均另案处理)为代理负责发展赌客,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形成一体拉拢国内参赌人员到平台上进行赌博,其中参赌人员徐XX在福州市鼓楼区XX××茶叶店内在“明利国际”平台上赌博。经统计,上述平台赌资流水累计达人民币XXX.12元。
2.2019年3月-2020年5月间,被告人林XX伙同被严XX、李XX(均另案处理)在菲律宾XX创办“欢乐腾远”赌博平台,以严XX、李XX股东,“七”、“卡卡”为主管、财务,被告人林XX为组长为,被告人林X、赖XX、何XX、黄XX、田XX等人为组员负责发展国内赌客,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形成一体拉拢国内参赌人员到平台上进行赌博。其中参赌人员邓某、林X、张X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XX等地在“欢乐腾远”平台上赌博,经审计,被告人林XX在该平台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XXX.88元;被告人林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XXX.71元;被告人黄X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624760.62元;被告人何X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XXX.38元;被告人赖X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624740元;被告人黄X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873721.39元;被告人田XX工作期间网站赌资流水为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李XX、李XX明知李XX在境外从事开设赌场工作,帮助转移、保管赌资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林XX、苏XX帮助转移、保管赌资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李XX、李XX、林XX、苏XX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XX于2020年6月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XX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林XX、李XX、李XX、苏XX共同在网上开设赌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林XX、李XX、李XX、苏XX系从犯,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根据被告人退赃、缴纳罚金的情况,变更量刑为对被告人林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何XX、赖X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田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林XX、李XX、李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苏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查扣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的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XX银行出具的甘草根、证人张X欢乐腾远上分账户流水明细、中信XX出具的高相国欢乐腾远上分账户流水明细,XX银行出具的被告人林XX、林XX的银行流水明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被告人苏XX出具的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明利国际上分账户的银行流水,证实赌博网站“明利国际”的部分赌资流水情况;证人邓某、林X、张X、王X、游X、李X、赖X、雷X、潘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证人邓某、林X、张X对欢乐腾远赌博平台的手机截图、转账充值提现记录的辨认,证人王X对其身份信息、被告人林XX的辨认,证人游X对其借钱给李XX的转账记录,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相互间的辨认;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XX出具的审计报告;“欢乐腾远”赌博平台的手机截图,“欢乐腾远”平台在线客服系统聊天记录,证人邓某、林X、张X在“欢乐腾远”赌博平台充值和提现记录,被告人林XX同“泽丰”、“大春”、“谢邵斌”、“施雅雅”、“陈祥鹏”的微信聊天记录,浏览网页记录,被告人林XX、苏XX同被告人林XX间支付宝账户信息、XX银行卡号、银行转账记录、Intergram聊天记录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林XX参与犯罪系被同案人诱导,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不是组织领导者,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林X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预缴罚金,又系初犯偶犯;3、其为家庭支柱,其与父亲被羁押,小孩都由其妻子和母亲照料。请求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XX系从犯,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到案后认罪悔罪,家属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综上,因被告人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XX系从犯,只是替弟弟李XX转移保管财产,不是为了获利,是亲戚之间无奈的帮助。不是主动参与犯罪,曾多次规劝李XX不要参与犯罪行为,未具体参与赌场的招揽赌客等工作,有别于其他开设赌场人员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2、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李XX育有两个孩子,家里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其照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李XX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缓刑,或者更轻的刑罚;2、被告人李XX、李XX出于亲戚关系帮李XX保管资金转账,是被动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XX愿意缴纳罚金、退赃;4、被告人李XX、李XX都有两个孩子,出于对下一代的关心,希望法庭对李XX、李XX进行从轻判处,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孩子。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林XX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所得和收益;2、被动性犯罪的问题,被告人林XX没有参与国外赌场运营参赌,因为父子关系被林XX牵扯入犯罪活动,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林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林X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人民币53960元,现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9480元;被告人何XX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赖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田XX未取得违法所得。被告人李XX、李XX将所保管的赌资中的部分用于按揭购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里××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屋登记于被告人李XX名下;以被告人李XX的丈夫赖X为买受人,购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其余赃款被冻结于被告人李XX卡号为6227××××2751的建设银行卡中,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752.27元;李XX卡号为6228××××7071的农业银行卡中,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10164.78元;雷X卡号为6227××××2744的建设银行卡,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656710.44元;李XX卡号为6226××××4606的光大银行卡中,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XXX.24元。被告人林XX、苏XX将赌资保管于林XX卡号为6225××××8635的XX银行卡中,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4074.5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XX、林XX、苏XX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XX及其夫赖X愿意将公安机关尚未查封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路××小区××东花园)6号楼1501单元(合同面积138.69平方米)用于退赃。用于赌资流转的苏XX卡号为6216××××7301的民生银行卡,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8.6元;苏XX卡号为6214××××2625的XX银行卡,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0074.27元;王X卡号为6230××××0301的华夏XX卡,一审前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53.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参股境外赌场,安排人员通过网络通讯方式招揽中国公民参赌,此外,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明知是境外赌场,仍受雇为境外赌场充当代理,利用信息网络招揽中国公民参赌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林XX涉案赌资人民币XXX.88元;被告人林X涉案赌资人民币XXX.71元;被告人何XX涉案赌资人民币XXX.38元;被告人黄XX涉案赌资人民币624760.62元;被告人赖XX涉案赌资人民币624740元;被告人黄XX涉案赌资人民币873721.39元;被告人田XX涉案赌资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林XX、李XX、李XX、苏XX明知家人参与跨境开设赌场,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李XX、李XX转移、保管赌资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林XX、苏XX帮助转移、保管赌资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X、林X、黄XX、何XX、赖XX、黄XX、田XX、李XX、李XX、林XX、苏XX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XX、黄XX、林XX、苏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X、李XX、李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苏XX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田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苏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林XX、林XX、苏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以及被告人林XX卡号为6225××××8635的XX银行卡内冻结的金额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XXX元的范畴内扣除上述金额后,继续向被告人林XX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十三、被告人黄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80元、被告人黄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黄XX违法所得人民币24480元、被告人林X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何XX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赖XX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十四、被告人李XX卡号为6227××××2751的建设银行卡、被告人李XX卡号为6228××××7071的农业银行卡、雷X卡号为6227××××2744的建设银行卡、被告人李XX卡号为6226××××4606的光大银行卡内冻结的金额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查封的被告人李XX名下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里××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5号依法处置,扣除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被告人李XX、赖X夫妻自愿退出的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路××小区××东花园)6号楼1501单元(合同面积138.69平方米,买受人赖X)由公安机关查封,并由本院依法处置,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五、公安机关已冻结的苏XX卡号为6216××××7301的民生银行卡、卡号为6214××××2625的XX银行卡、王X卡号为6230××××0301的华夏XX卡内金额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被告人林XX、苏XX、李XX、李XX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共六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毛岚岚
人民陪审员 陈碧芳
人民陪审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