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X检公诉刑不诉〔2019〕X号
被不起诉人赵XX、杨XX。
案情简介
2015年7、8月左右,陈XX为偿还其欠杨X的债务,将所经营的造纸厂30%的股份转让给杨X,并任命杨X为造纸厂经理。后陈XX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造纸厂就开始由杨X经营管理。再之后,杨X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杨X就将造纸厂委托给赵XX继续经营管理。
不久,陈XX以造纸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开始接管造纸厂。赵XX为保护杨X经营造纸厂期间所产牛皮卷纸不被他人侵占,在2018年2至3月间,就安排员工杨XX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牛皮卷纸转移出厂另外保管。
陈XX发现后,认为赵XX、杨XX转移出厂的牛皮卷纸属于造纸厂财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律师观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先从主观方面进行判断,因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故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没有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依法为赵XX进行了辩护。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赵XX、杨XX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杨XX与陈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开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又在杨X的委托下经营管理造纸厂,赵XX、杨XX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赵XX、杨XX不起诉。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