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司XX寻衅滋事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9)冀1023刑初1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司XX的辩护人依法为司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司XX的5起犯罪事实中,只有1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余4起则不构成犯罪。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司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9)X1X2X刑初1X9号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XX。

    案情简介

    2018年期间,司XX在未核实文章内容真伪性的情况下,曾多次转发、发布涉及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网络文章。

    检察院认为其中有5起司XX都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系司XX故意在信息网络上起哄闹事,从而以司XX犯寻衅滋事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司XX的辩护人依法为司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司XX的5起犯罪事实中,只有1起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余4起则不构成犯罪。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司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审判长:李XX

    人民陪审员:郭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2019-10-22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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