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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20)X1X2X民初1X9X号
原告:罗XX。
被告:文XX。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罗XX因工作需要准备在XX县购买住房,但因为罗XX当时不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罗XX就找到文XX,以文XX的名义在XX县按揭购买了1套房产,并就此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书》。罗XX随即交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开始偿还按揭贷款。
后因文XX未协助罗XX办理产权证书,罗XX担心发生变故,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罗XX所有。
律师观点
不动产权属证书虽然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却并非证明不动产权权属的唯一证据,实际出资人因不动产权属问题发生争议,主张借名购房的,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此时,不能简单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认定为物权所有人,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确定真正的物权所有人。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罗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调解,发表了代理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文XX承认了罗XX借名购房的事实,同意将案涉房产过户至罗XX名下,并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
审判员:杨XX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