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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9)X0X0X民初7X6X8号
原告:姜XX。
被告:周XX。
被告:吕XX。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姜XX与周XX达成口头协议,从周XX处购买了2台欧洲进口的奔驰G500汽车,并支付了20000欧元的定金。不久,姜XX又与周XX协商,更改为只购买1台奔驰G500汽车,并从已支付的20000欧元的定金中扣除5000欧元作为违约金。之后姜XX就按周XX的要求将剩余购车款分为80000欧元和212281元人民币转入了周XX指定的账户。
但周XX收到全部购车款后却一直未按约定发货,经姜XX多次催促,周XX方才告知姜XX车辆因厂家违约导致无法发货。姜XX多次要求周XX退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故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是也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双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样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姜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周XX及妻子吕XX退还姜XX购车款95000欧元以及212281元人民币。
审判员:李XX
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