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驾驶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其相关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忽视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