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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积极认罪并缴纳罚金,获得缓刑判决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博律师
律师多次会见,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告人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谎称能为被害人SX的儿子办理到120中学借读,向SX骗取办事费12万元。被告人谎称能为被害人LX办理到120中学借读,向LX骗取办事费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能为他人办理到120中学借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将所骗钱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等因素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 2019-03-22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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