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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犯罪,多商标,案值四十余万,争取到缓刑

  • 刑事辩护
  • ( 2021 )苏 0581 刑初 1578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飞律师
涉案金额42万,且多个商标,能判二缓三实属不易。 本案我从公安机关调查就开始介入,受案后我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应对服务,引导其自首,争取到取保火速,后又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建议缓刑的良好效果。在一审阶段我又积极与法官沟通,引导当事人积极预缴罚金,争取到缓刑的良好判决。

案件详情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1刑初157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男,1992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蒋家桥南XX,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临XX。被告人丁X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飞,上海XX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2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吿人丁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及辩护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于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W(另案处理,已判刑)在其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旺达新XX的加工作坊,加工生产NIKE、PUMA和Jordan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18年11月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W的加工作坊,查获被告人丁X委托W加工的假冒NIKE田岛夹克80件。

    被告人丁X于2020年6月9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白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X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丁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丁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徐飞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X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并且预交罚金,请求减轻处理、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丁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委托W(已另案判处)在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旺达新XX的加工作坊,加工生产假冒NIKE、PUMA和Jordan等品牌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18年11月8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W的上述加工作坊,现场查获被告人丁X委托W加工的假冒NIKE品牌的夹克80件。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丁X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X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X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W、赵XX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人尹晶晶的证言、送货单、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账户信息与好友信息、微信朋友圈信息、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实物、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吿人丁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X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一并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丁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_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LJ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木件与原木核対无异

    书记员Z


  • 2021-12-03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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