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16时58分许,被告一夏**驾驶苏EL1***小型轿车沿先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丰XX人行横道段时,未减速慢行,且低头看手机与沿长丰街经人行横道骑行穿马路的原告李**所驾驶的苏E203***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李**倒地受伤。该起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夏**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承担次要无责。
事发后原告李**当即被送往苏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伤,外伤性SAH,额顶骨骨折,右侧7-10肋骨骨折,右侧气胸。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造成了严重影响。
律师观点:
律师办理过程,就是当事人自己查询鉴定标准以及和保险公司调解,以为自己四根肋骨骨折不够伤残,保险公司告知需要六根肋骨骨折。经律师仔细研究,发现四根肋骨骨折,并伴随两根肋骨畸形愈合也可以评上伤残,在律师的细心和努力下,争取了双十级伤残,多赔偿了十多万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