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13刑初101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无锡市锡山区水岸佳XX,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俞圩村王东XX。2021年10月31日被抓获,202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戴新进,北京市XX律师。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刑诉〔202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戴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XX在完成客户史XX的货拉拉订单任务后,继续在无锡市梁溪区XX史XX的租住地,采用推倒、压身方式强行用手抠摸被害人史XX阴部。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X的证言、被害人史XX的陈述、辨认照片笔录、指认地点笔录、照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说明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刘XX是一时冲动激情犯罪,被害人未坚守矜持有过错,刘XX能坦白交代,属首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无事实依据,要求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妥,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胡健蕾
二0二一年十二月7日
书记员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