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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签不做,保证金迟迟不还,如何对抗这种“形式主义”?

  • 合同事务
  • (2021)粤5202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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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退出协议后,被告拒不返还保证金,故诉上法院维护我方的权益。

案件详情

    合同只签不做,保证金迟迟不还,如何对抗这种“形式主义”?

    案号:(2021)粤5202民初1651号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XX

    原告:揭阳市XX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XXX号铺。

    被告:汕头市XX公司,住所:汕头XX站XXX号。

    案情简介:在这起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原先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揭阳区域的二级代理商,原告需向被告缴纳2万元作为市场保证金,同时原告向被告预定了4台拟向市场销售的车辆,为此支付了订金4万元和监控保证金8万元,合计12万。但由于市场品牌效果不佳,合作不如预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4辆车辆退还给了车家并放弃了4万元订金。2021年X月XX日,双方签订了《退出二级经销协议》,约定被告在确认解除对原告的代理授权之后,再于2021年X月XX日将原告先前已交的保证金10万元退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后来无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最后,揭阳市榕城区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揭阳市XX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2021-08-12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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