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卢X诉被告顾XX离婚纠纷案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女,1986年1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顾XX,男,1983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X,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X,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X诉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和张X、被告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及其父对原告多次殴打,经武进洛阳阳湖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于2010年4月返回大丰娘家休养,并于同年12月25日生下双胞胎姐妹顾**、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款6万元;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对顾XX的3万元债权属于原告所有;判令婚生女顾**、顾**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直至其十八岁为止;判令被告一次性幼教费用2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顾XX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5日育有一双胞胎姐妹名顾**、顾**。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感情出现不睦,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卢X要求与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XX,帐号:804XXXX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


审  判  员     吴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2-08-16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