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诉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5208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徐某某承租我方当事人刘X某房屋用于自己公司办公,双方签署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四个月后,自2020年2月1日开始欠付租金,累计欠付四个月,并且经当事人反馈,对方可能有逃租可能。
案情分析:本案在获得当事人咨询时,针对当事人反馈的可能性,建议当事人现在开始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履约,追索租金,同时密切注意当事人的动态,根据当事人不同动态,后续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办案过程: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安排调整诉前调解,在双方人员进行调解时,对方陈述其实际已经搬离,但未对当事人进行书面通知。有鉴于此,作为原告代理人一方,我故作不知,坚持要求支付全额租金导致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来案件立案后,在临近开庭之前,要求当事人核实出租房屋的现状,发现被告已经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变更诉求,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至实际收回房屋之日止,没收保证金等等。
审理经过:
本案前后经过三次庭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出租房屋租金计算截止时间。根据被告方意见认为,自2020年6月15日,其已经撤离出租房屋。然我放虽然知道其有可能在该日撤离,但没有如实告知的空档,利用对方的疏忽,继续计算租金至8月31日,理由是我方自认该日为房屋收回之日(其实该日也同时是原告将房屋归还给房屋所有人相近),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最终因为被告方证据不足,我方的诉求得到全额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我方全额诉求得到支持。被告方不服,在上诉后也被驳回。
启示:
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提前委托律师介入,在交涉过程中,尽可能的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