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租赁期间不支付租金

  • 合同事务
  • (2020)沪0115民初520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益奇律师
该案从被当事人咨询开始,在代理人的提前介入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获得了一系列比较有利的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在不同阶段采用了对己方相对有利的诉讼方向,同时又不会将诉讼目标定死,能够根据案情发展,构成很大的调整空间。最终让当事人原本仅获付四个月的租金变成了7个月,除了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之外,还获得比较丰厚的额外利益。

案件详情

刘X诉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0)沪0115民初5208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徐某某承租我方当事人刘X某房屋用于自己公司办公,双方签署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四个月后,自2020年2月1日开始欠付租金,累计欠付四个月,并且经当事人反馈,对方可能有逃租可能。

案情分析:本案在获得当事人咨询时,针对当事人反馈的可能性,建议当事人现在开始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履约,追索租金,同时密切注意当事人的动态,根据当事人不同动态,后续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

办案过程: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安排调整诉前调解,在双方人员进行调解时,对方陈述其实际已经搬离,但未对当事人进行书面通知。有鉴于此,作为原告代理人一方,我故作不知,坚持要求支付全额租金导致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来案件立案后,在临近开庭之前,要求当事人核实出租房屋的现状,发现被告已经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变更诉求,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至实际收回房屋之日止,没收保证金等等。

审理经过:

本案前后经过三次庭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出租房屋租金计算截止时间。根据被告方意见认为,自2020年6月15日,其已经撤离出租房屋。然我放虽然知道其有可能在该日撤离,但没有如实告知的空档,利用对方的疏忽,继续计算租金至8月31日,理由是我方自认该日为房屋收回之日(其实该日也同时是原告将房屋归还给房屋所有人相近),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我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最终因为被告方证据不足,我方的诉求得到全额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我方全额诉求得到支持。被告方不服,在上诉后也被驳回。

启示:

本案的启示意义在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产生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提前委托律师介入,在交涉过程中,尽可能的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事实。

  • 2020-12-10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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