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1425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以来,唐*(在逃)、葛*(已判刑)伙同葛*(已判刑)、李X(已判刑)、李X(已判刑)、袁某、王*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深圳市XX公司”、“深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深圳XX公司”等合法形式为幌子,组成开设赌场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成立客服、技术、推广、财务等部门建立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稳定的人员分工,以商丘、砀山、新密、道县、沛县、徐州、宿州、萧县等地为目标,开发、推广商丘麻将、砀山麻将、道县麻将、新密麻将、萧县麻将、砀山麻将、砀山麻将(3D版本)、商丘麻将(3D版本)等多款赌博软件(APP),通过上述软件运营发展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通过向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出售赌博房卡的形式抽头渔利,该犯罪集团通过组织、指导推广员(代理商)组建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实现参赌人员间的通讯联络、赌资结算,最终完成了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过程。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该犯罪集团发展代理级别的玩家达785人,通过售卖普通麻将房卡抽水渔利总金额为275XXXX6981元,通过售卖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抽水所得758591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袁某作为技术人员在明知上述公司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加,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研发、运行、维护赌博软件,任职期间获得工资177639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763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手机截图、工资账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钉钉群截图、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二人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763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傅*
审 判 员 蔡*
人民陪审员 王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