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惠州市惠城区XX
(2020)粤1302民初941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林X,代理人:董X,广东XX律师;
被告:周X,代理人:肖X、林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某某美容院,法定代表人:黄X
原告林X诉被告周X、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某某美容院,以及被告周X反诉原告林X、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某某美容院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办案经过:
首先,我们为被告草拟了本诉答辩状,就其中原告提出的房屋空置导致的损失等问题提出反驳等,并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非法驱逐被告的事实。其次,着手准备反诉材料,就被告所遭受的装饰装修损失进行主张,并且对装饰装修残余价值申请价值评估鉴定。最后,将答辩状以及反诉材料一同提交法院,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证据,明确反诉诉讼请求赔偿的具体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我方代理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原告按照鉴定结果向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损失的款项,并且驳回本诉中原告提出的不具法律依据的商铺空置损失。
审判人员:赖XX、徐XX、黄XX
审判日期: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