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辩护后获一罪并罪轻判决

  • 刑事辩护
  • (2021)粤1502刑初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水泉律师
进行会见和阅卷、办理取保候审、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交不起诉决定申请、协助办理认罪认罚、提出罪轻、减轻辩护意见等

案件详情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1502刑初102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00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陆丰市城东XX####,居住地陆丰市城东XX###,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水泉,系广东XX律师。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止)。

    审判长:方##

    审判员:黄##

    人民陪审员:唐##

    日期:2021年6月29日


  • 2021-06-29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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