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京0108民初2812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判令中XX公司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93元(以已付房屋价款178XXXX39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2.请求判令中XX公司立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3.本案诉讼费由中XX公司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XX、赵XX律师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6日,原告杨XX与被告中X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香源四季府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XXx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178XXXX3932元,双方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外,双方就交付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依据合同工约定向原告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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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告杨XX与被告中X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X支付全部购房款,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预期交房的违约金。
【胜诉判决】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XX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二百零六万五千六百九十九元九角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