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实际施工人李某挂靠在广东某建设公司名下,承包增城某地工程项目,后因迟迟收不到已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无奈向法院起诉包工头黄X、董X以及被挂靠公司广东某建设公司。本律师作为被告建设公司的代理律师方参与案件,最终四方调解,息诉止纷。
原告当事人诉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
2、判令三被告以*******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所产生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
1、《总包协议》一份(有我方当事公司与发包方的签章);
2、《分包协议》一份(仅有本案原告及包工头签字)
2、结算清单;
3、查封冻结被告我方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600余万元。
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原告方的诉求,其认为已向本案被告黄X、董X等两名包工头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并可以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三、最终结果
被告广东某建设公司与其他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四方以均可以接受的金额和平结束此案,原告方提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