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实际施工人收不到工程尾款,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被挂靠公司维权?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1粤民初0118民初15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东润律师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分包协议并未有我方公司签章,即该协议是挂靠公司名下的包工头与实际施工人单独签订的,我方并不知情,不应认定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因此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不应对没有签字确认的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

    实际施工人李某挂靠在广东某建设公司名下,承包增城某地工程项目,后因迟迟收不到已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无奈向法院起诉包工头黄X、董X以及被挂靠公司广东某建设公司。本律师作为被告建设公司的代理律师方参与案件,最终四方调解,息诉止纷。

    原告当事人诉求为: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

    2、判令三被告以*******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所产生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办案过程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

    1、《总包协议》一份(有我方当事公司与发包方的签章);

    2、《分包协议》一份(仅有本案原告及包工头签字)

    2、结算清单;

    3、查封冻结被告我方当事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600余万元。

    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原告方的诉求,其认为已向本案被告黄X、董X等两名包工头足额支付工程款项,并可以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三、最终结果

    被告广东某建设公司与其他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四方以均可以接受的金额和平结束此案,原告方提出撤诉。


  • 2021-06-09
  •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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