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小区附近的公共配套被拆,业主能否通过起诉维权?法院能否支持呢?

  • 房产纠纷
  • 2021粤0115民初98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东润律师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保有篮球场等配套是否是合同内容这一问题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区的泳池、球场设施等相关配套,只要构成合同内容就可以以此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

    2003年,梁X购买了广州某楼盘商品房一套,然而近期该楼盘南面的游泳池、篮球场及绿化植被因规划问题被拆除,梁X等共计数百名业主认为配套设施的拆除对其生活居住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于2021年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向其赔偿损失。本律师作为原告梁X等数百名业主代理律师参与案件,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判令开发商进行赔偿。

    数百名原告当事人诉求均为:

    1、判令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赔偿*****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开发商承担。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了解得知,虽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配套问题有任何书面约定,但开发商的楼盘宣传册等资料均显示存在该配套。因此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

    1、被告开发商对外销售宣称小区具备游泳池、篮球场等娱乐设施,并在宣传图中明确规划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该商品房的价值,使得原告对该商品房的条件有了合理预期。且该配套的存在对原告是否购入该商品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宣传册等应视为购房合同的要约,应当纳入合同内容之中。

    2、该些游泳池、篮球场及其周边绿化等配套的拆除均系由被告开发商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原告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该项合同义务已因被拆除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在赔偿金额方面进行了酌情变更。最终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元。


  • 2021-12-15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