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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务员已经离职,原单位犯罪怎么办

  • 刑事辩护
  • (2021)黑0102刑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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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是单位员工,作为业务员不仅销售给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自己也购买了33万理财产品,也属于受害者,将购买产品的全部信息提交至法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二、在此工作并不知所做行为是犯罪行为,早在企业属于犯罪前就早早离职,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02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女,汉族,大学文化,系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财富中心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财富中心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胡XX,男,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一财富中心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20 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XX,女,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二财富中心业务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候X,男,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一财富中心业务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三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王XX、胡XX、徐XX、候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王XX及其辩护人、胡XX、徐XX及其辩护人、候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王XX、胡XX、徐XX、候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贷公司)任业务员期间,明知家业**民贷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以广告传单、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返本付息,仍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其吸收存款。经司法审计,2017年10月17日至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李X向9名集资参与人销售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 4 140 000元,返息金额合计人民币 246 314.04元,返本金额合计人民币2 82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 3 890 865.96元。2016年8月23日至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XX向10名集资参与人销售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3660 000元(其中∶实投金额人民币3350 000元,利息转单人民币10 000元,本金转单人民币300 000元),返息金额合计人民币74 336.73元,返本金额合计人民币 16105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 3 114 613.27元。2017年3月 29日至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胡XX向4名集资参与人销售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2 160 000元(其中∶实投金额人民币2060 000元,本金转单人民币100 000元),返息合计人民币129669.88元,返本金额合计人民币 36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 929 970.12元。2017年7月21日至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XX向15名集资参与人销售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2151 000元(其中∶实投金额人民币XXX元,利息转单人民币2400元,本金转单人民币120 000元),返息金额合计人民币29 483.57元,返本金额合计人民币4009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XXX.43元。2017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候X向6名集资参与人销售理财产品,金额合计人民币1750 000元(其中∶实投金额人民币XXX 元,利息转单人民币10 000元,本金转单人民币90 000元),返息金额合计人民币185 501.87元,返本金额合计人民币260 元,造成投资人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 464 238.13元。

      被告人胡XX于2020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李X于2020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XX于2020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胡徐XX于2020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候X于2020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王XX及其辩护人、胡XX、徐XX及其辩护人、候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哈尔滨XX公司工商档案、工资发放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扣款授权书、投资方案推荐协议书、投资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集资参与人孙X、高XX、姜XX等人陈述,被告人李X、王XX、胡XX、徐XX、候X、同案人高XX、刘XX供述和辩解,黑龙江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王XX、胡XX、徐XX、候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王XX、胡XX、徐XX、候X均系从犯。被告人李X、候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对可其二人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胡XX、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且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三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 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年12月12日起至 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三、被告人胡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四、被告人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五、被告人候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 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

      六、责令被告人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将本案尚未追缴的集资款人民币XXX.96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后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

      七、责令被告人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将本案尚未追缴的集资款人民币3 114 613.27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后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

      八、责令被告人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将本案尚未追缴的集资款人民币1 929970.12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后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

      九、责令被告人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将本案尚未追缴的集资款人民币1 959 026.43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后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

      十、责令被告人候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其他同案人将本案尚未追缴的集资款人民币XXX.13元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后附集资参与人损失明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04-19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有期徒刑11个月,追缴集资款195902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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