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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京0105民初443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月律师
依法助当事人追回合同款392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44346号
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
被告:湖南XX公司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XX公司向影谱科技支付推广费XXX元;2、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XXX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3、要求XX公司支付律师费63600元;4、要求静娴公司对上述1、2、3项承担连带责任;5、要求XX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约定XX公司在《快乐大本营》节目中为XX公司插播广告“XXX”,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广告费用共计2750万元(不包括明星费用),由XX公司支付广告费,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XX公司逾期付款的,逾期一日应向XX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XX公司仅支付了1158万元的广告费。2019年3月14日,XX公司、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截止协议书签订之日,XX公司应付XX公司原合同项下广告费XXX元,XX公司委托XX公司支付,XX公司自愿承担协议项下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如XX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向XX公司支付广告费,XX公司、XX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签订后,XX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XX公司支付了广告费XXX元,剩余XXX至今未付。故XX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被告XX公司未出庭,未答辩。
XX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2.原创帖推广排期单;3.中插两条明星杜XX照片的截屏;4.2018年2月9日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5.艺人拍摄合同;6.10548号公证书;7.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8.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XX公司、XX公司均未举证未质证。XX公司提交了证据1、2、4、5、6、7、8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XX公司未出示证据3原件,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6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XS-2018-3-23的《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广告品牌为XXX,广告内容XXX《快乐大本营》2018年芒果TV售卖资源包,广告费用合计275XXXX0000元(不包括明星费用),由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广告费用总额包括12条原创帖,其中11条每条支付230万,1条支付220万;每条原创帖分为三次支付,甲方在原创帖上线前的3日内支付每条原创帖价款的40%,原创帖上线后7日内支付每条原创帖价款的50%,原创帖下线后7日内(在线时长三个月)支付每条原创帖价款的10%,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甲方,如当期原创帖涉及明星费用,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为便于双方开展工作的对接,甲方需派1名工作人员(姓名:陈X,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189XXXXXXXX)与乙方制作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协调,便于各项合同内容的执行到位;甲方如对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该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乙方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广告发布义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创意方案完稿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创意方案做出确认和修改建议,逾期视为同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完成视频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审查,如在该期间内,甲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视频合格;如果验收不满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邮件、qq、微信等)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修改要求后,应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进行修改,甲方不得提出变更或者修改事前确认的脚本/创意的要求,并在指定日期前将修改结果再次提交甲方审核;中插视频在制作过程中或完成后,由甲方提出超出甲方认可的制作脚本外之要求的,乙方可按照甲方要求予以修改,假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交付成品日期随之酌情顺延;甲方不得对中插视频进行修改或重新包装,甲方保证中插视频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及时间播出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任何途径;甲方不得对中插视频约定的艺人作竞品排他的限制,该艺人仅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亦不得使用中插视频素材所涉及的明星肖像等权益,如因此产生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芒果TV网络广告的代理商;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广告,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订单排期单等),否则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后,双方对七条广告的排期进行了确认。
2018年2月9日,XX公司作为甲方与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XS-2018-2-14的《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广告品牌为XXX,广告内容XXXapp在芒果TV《快乐大本营》进行创意中插视频播放,中插视频合作艺人为杜XX,每个创意中插视频时长30秒,共计1个中插视频,每个创意中插视频在芒果TV平台播放该栏目中的播放次数仅限3次,期数分别为201XXXX0127期、201XXXX0203期、201XXXX0210期,合同总价款XXX元,分别为:创意中插制作及投放费用XXX元,明星费用200000元,合计XXX元,由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分三次支付,甲方在创意中插广告上线前的3日内支付XXX元,创意中插广告上线后7日内支付XXX元,创意中插下线后7日内(在线时长三个月)支付280000元,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甲方;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为便于双方开展工作的对接,甲方需派1名工作人员与乙方制作部门进行工作沟通协调,便于各项合同内容的执行到位;甲方如对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发、漏发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该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乙方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广告发布义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创意方案完稿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创意方案做出确认和修改建议,逾期视为同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完成视频之日起两日内完成审查,如在该期间内,甲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视频合格;如果验收不满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不限于邮件、qq、微信等)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修改要求后,应在双方约定的工作日内进行修改,甲方不得提出变更或者修改事前确认的脚本/创意的要求,并在指定日期前将修改结果再次提交甲方审核;中插视频在制作过程中或完成后,如甲方提出超出甲方认可的制作脚本外之要求的,乙方可按照甲方要求予以修改,假如因此造成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对中插视频进行修改或重新包装,甲方保证中插视频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发布形式及时间播出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任何途径;甲方不得对中插视频约定的艺人作竞品排他的限制,该艺人仅就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内容进行服务,亦不得使用中插视频素材所涉及的明星肖像等权益,如因此产生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该约定及排期上的约定在合同约定期内完成投放,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如出现错播、漏播现象,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方式补足广告播出;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日,乙方有权停止发布广告,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的订单排期单等),否则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18年3月,XX公司作为甲方与湖南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艺人拍摄合同》,约定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作内容和方式:乙方艺人杜XX配合甲方的植入诉求,拍摄《快乐大本营》创意中插,合作期间,乙方艺人杜XX配合甲乙双方确认的植入需求进行小视频的拍摄,拍摄条数11条,甲方支付乙方428000元/条服务费,共计XXX元。
2018年8月28日,陈X向李XX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致影谱科技-XXX宣推计划调整,内容为:由于XXX宣传推广计划调整,于今日起将《快本》、《幻乐》投放计划暂停,后续恢复投放时间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2018年8月29日,李XX回复陈X,内容为:收到,已同步执行同事及芒果,期待尽早恢复合作。
2019年3月14日,XX公司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静娴环保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了《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现甲乙双方对原合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截止到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予以认可,且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投放形式、流程、效果等无任何异议。二、甲、乙双方确认,截止到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甲方应付乙方原合同项下的广告费XXX元。三、现甲方委托丙方支付,丙方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广告费用。丙方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广告费200万。三方约定,付款发票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开具给甲方。剩余金额392万元,甲方承诺积极筹措款项,付款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7月15日。四、如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广告费用,甲方、丙方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向甲、丙任何一方主张还款义务,且违约金仍按照原合同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自甲方违约之日开始计算。五、丙方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甲方同丙方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和丙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甲方对委托丙方支付的广告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协议签订后,对其他未约定事项仍按原合同执行。…XX、本协议有效期至原合同所规定的合同履行义务完成后止。
XX公司表示,XX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XX公司支付广告费XXX元。
2019年5月10日,XX公司与北京市X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3600元。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创意中插广告发布合同》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签订的《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系相关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按照其与XX公司的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的合同义务,XX公司应支付广告费。XX公司在《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中确认了欠付广告费金额及付款时间,现其未按时足额支付,XX公司要求其支付欠付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载明XX公司欠付广告费XXX元,现XX公司已支付XXX元,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XXX元,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63600元,其要求XX公司支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XX公司未按期支付广告费情况下,违约金按照原合同规定的XX公司违约之日起算,现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支付了协议约定由其负担的广告费,XX公司依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XX公司违约之日计算违约金,不符合上述约定。《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约定XX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剩余广告费XXX元,属于双方对于该部分广告费的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现XX公司未按照变更后的时间支付广告费,应自次日起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未对违约金计算标准重新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关于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XX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XX公司支付广告费XXX元,剩余金额XXX元,XX公司承诺积极筹措款项,付款时间不晚于2019年7月15日。可见,XX公司受托向XX公司支付的广告费金额为XXX元,剩余XXX元由XX公司自行筹措资金支付。《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XX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向XX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广告费用,XX公司、XX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违约金仍按照原合同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自XX公司违约之日开始计算。可见,如XX公司未能支付其受托支付的款项,则就该款项由XX公司和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XX公司所述,XX公司已向其支付了XXX元广告费,故,XX公司已按照《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书》履行了其付款义务,XX公司要求XX公司就XX公司尚欠付的XXX元广告费、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合同款XXX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违约金(以XXX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0.01%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公司支付律师费636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9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XX


  • 2020-04-2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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