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XX劳人仲案字(2022)第150号
申请人:袁XX,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安徽省
涡阳县耿皇镇王安XX。
委托代理人:王付英,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XX仓市XX厂,住所地璜泾镇新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585MA1N983
A1T。经营者戴XX,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江苏省XX仓
市娄东街道华侨花园17幢504室,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XX,男,汉族,1955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江苏
省XX仓市璜泾镇新联村十六组16号,该厂经理。
案由: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
倍工资121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100元、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应休未休年
休假工资2660元、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高温津贴1200元,以上共计136960元。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作一次性处理,金额为65000元,该款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前转
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人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受账户:户名袁XX,开户行XX仓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623XXXX0100XXX)。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