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案号:陆河检刑不诉【2021】16号
罗XX与同案犯共四人实施毁坏他人树木的犯罪行为,其他三人先到达现场,罗XX最晚到达现场,罗XX到达现场后,毁坏了较少树木。辩护人依据“承继共犯”理论,认为罗XX不构成与其他三人的承继共犯,不应对其他三人实施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后辩护人通过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提供其他地区类似情形不构成犯罪案例,与承办人保持充分深刻沟通,公诉机关对罗XX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