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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四人仅有一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获得公诉机关不起诉处理

  • 刑事辩护
  • 陆河检刑不诉【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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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依据刑法”承继共犯“理论,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获得公诉机关认可,获得不起诉处理。

案件详情

    办案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案号:陆河检刑不诉【2021】16号

    罗XX与同案犯共四人实施毁坏他人树木的犯罪行为,其他三人先到达现场,罗XX最晚到达现场,罗XX到达现场后,毁坏了较少树木。辩护人依据“承继共犯”理论,认为罗XX不构成与其他三人的承继共犯,不应对其他三人实施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之后辩护人通过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并提供其他地区类似情形不构成犯罪案例,与承办人保持充分深刻沟通,公诉机关对罗XX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 2021-07-07
  • 陆河县人民法院
  • 犯罪嫌疑人
  • 获得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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