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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XX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闽0124民初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燕律师
林豪向本院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吴晓霞向林豪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豪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吴晓霞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林豪有权要求吴晓霞偿还所欠借款

案件详情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24民初45号

    原告:林X,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福建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被告:林XX(曾用名林XX),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原告林X与被告吴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林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XX、林XX向林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8日,吴XX、林XX向林X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同日,林X向吴XX转账支付了20万元的借款。借款后,吴XX、林XX至今未向林X偿还任何的借款本息。林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因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林XX应对吴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XX、林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围绕诉讼请求,林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各1份,以此证明2011年5月18日,吴XX向林X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林X于同日向吴XX转账20万元。

    2.婚姻登记申请表、审查处理结果、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以此证明林XX、吴XX于2003年7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本院认为,因吴XX、林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林X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林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8日,吴XX向林X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为此,吴XX向林X出具了一份借条。同日,林X向吴XX转账支付了20万元的借款。借款后,吴XX未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林X向本院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吴XX向林X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林X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吴XX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林X有权要求吴XX偿还所欠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林X要求吴XX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林X要求林XX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虽然涉案债务发生在林XX与吴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只有在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林X未能举证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林X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吴XX、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18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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