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劳动争议纠纷

  • 劳动工伤
  • (2021)京0108民初370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汤源洋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件详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7042号
原告(被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源洋,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原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XX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傅X、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源洋与被告(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张XX: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3、确认我公司与张XX劳动关系无效;4、张XX返还我公司已发放的32000元奖金。事实和理由:张XX于2018年1月17日入职我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每月薪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各种补贴1500元,预支奖金每月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张XX不想做项目而自动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XX系注册结构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该执业证书应该加入一个相关单位,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勘察设计单位。张XX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也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主张劳动合同自始无效。2018年全年项目奖金32000元已经全部发放,张XX应当予以返还。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张XX辩称并诉称,XX公司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我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在案外公司的,但是实际上与案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入职时就告知过XX公司,XX公司不具备接收我证书的资格,我在XX公司从事的工作与我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没有关系。我也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我:1、2018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年薪差额82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500元。事实理由:我于2018年1月17日入职XX公司,口头约定年薪为20万元,每月支付12000元,差额在每年年末一次性支付56000元。在工作期间我认真工作,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XX公司拖欠发放年薪,因XX公司拖欠发放月工资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年薪差额,我于2020年2月10日离职,并办理移交手续。
XX公司针对张XX的起诉辩称,坚持我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张XX于2018年1月17日入职,任结构专业负责人。双方签订了2018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的劳动合同。XX公司于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偶尔现金形式)分别向张XX及其爱人账户发放张XX上一自然月工资。XX公司已经按照12000元的标准支付张XX工资至2020年2月10日。张XX正常工作至2020年2月10日,当日张XX以XX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XX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就工资一节。张XX主张,XX公司与其口头约定年薪20万元,其中每月支付12000元,年底支付剩余年薪56000元。XX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剩余年薪26000元(已经支付30000元)、2019年剩余年薪56000元。就该主张,张XX提交劳动合同、微信截图、录音予以证明。其中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3000元每月,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及发放时间。
微信截图显示张XX2020年2月9日向傅X发送消息:傅X,在吗?我18年剩余的年薪2.6万,19年剩余的年薪约6.3万元,什么时间可以发放?我现在实在是周转不开了啊。傅X回复:18年的,昌平加固的钱给了就给你……我也知道你这边紧张,一有钱了,就先给你。张XX发送:傅X,那19年剩余的年薪您打算啥时候给啊?不能只干活,一直不领足薪水啊……傅X回复:19年咱们干的活,你也XX楚,没有干多少活,是赔钱发的工资,看看2020年情况怎么样,好的话,咱们适当发一些,希望你理解。录音时间2020年2月25日,有如下对话:张XX:我说的就是工资的事儿,年薪20万,说好的,对吧,每个月1.2万,社保给交一交,剩下多少钱,给我多少钱。咱也没有说……傅X:2019年没活儿啊,你看你,2021年活来了,你跑了。2020年3月11日,有如下对话:张XX:傅X,现在怎么说呀?傅X:明天可以回来点钱,把你的工资12月份的,1月份的发了。张XX:那剩下的怎么说啊?傅X:嗯2018年那个,现在不是没钱吗,昌平的钱现在要不回来,要回来就给你。张XX:……18年欠的2.6万,19年的那个5.6万,然后……傅X:19没有好吧,没干上活,哪里有啊,好吧。XX公司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与傅X录音对话的真实性。
XX公司主张,张XX基本工资3000元,补贴1500元,每月预支奖金7500元。年底奖金是公司根据效益情况确定金额,减去已经预支的奖金得出年底支付奖金的金额(多补少不退),没有固定的标准。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张XX奖金。就该主张,XX公司提交微信截图,其上显示张XX2019年12月12日向傅X发送消息:明天能否发下9、10月份工资或者拖欠的去年余下的奖金啊,周转不开了。傅X回复:说今天打过来呢,先把你9月份的给了。2019年10月30日,张XX向傅X发送消息:8月工资收到了,但是去年的剩余的奖金没发啊,你可是答应过我的哦,我也着急还钱呢!傅X回复:现在钱还没有凑到。张XX认可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不XX楚工资构成,将年薪剩余部分口语化表述为奖金。
就张XX证件情况。XX公司主张,其公司具备接收张XX证书的资质。公司在招聘时未要求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不知晓张XX具备该资格。其公司在向法院起诉后才得知张XX有这个资格,并且在其他公司挂职,故张XX与其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就该主张,XX公司提交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其上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XX所在企业变更了三个案外公司。张XX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并不向案外公司提供劳动,也不领取报酬。
张XX主张,XX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并没有要求必须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XX公司知道其有该资格,并未要求其将该资质证书转至公司,XX公司也不具备接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转入的资质。其将该资格挂在案外公司,但是实际上与案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XX于2021年1月4日以要求XX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52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XX公司支付张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6000元;2、XX公司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3、驳回张XX其他仲裁请求。XX公司与张XX均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XX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XX公司主张张XX入职后同时在案外公司工作,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虽然张XX入职XX公司后,将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登记在案外公司,但在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XX入职后继续为案外公司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因此认定张XX存在同时在两个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情形,故本院对XX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进而认定其公司与张XX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就工资差额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就每月按照12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异议,但就年底一次性支付部分存在争议,张XX主张系工资固定部分,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XX公司傅X的对话以及微信沟通中,傅X对2018年未支付26000元的支付予以肯定,但就2019年部分称“2019年没活儿啊”、“19年咱们干的活,你也XX楚,没有干多少活,是赔钱发的工资”,根据以上内容,XX公司对2019年存在剩余款项未支付并未予以认可,张XX未就每年剩余款项为固定年薪组成部分予以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其要求XX公司支付2019年工资差额5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对未支付张XX2018年工资差额26000元予以肯定,应当予以支付。
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XX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张XX工资的情形,张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公司应当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本院核算,金额为30000元。
XX公司主张张XX返还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XX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6000元;
二、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三、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XX


  • 2021-08-06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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