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用人单位,即被告。
宋X因不服我方当事人向其出具的《警告信》,以人格权纠纷提起诉讼。
广东高XX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通过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流程对员工发出的《警告信》,属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内部处理决定,由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本案经历一审宝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深圳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再审广东高XX驳回再审申请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