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通过法律诉讼终获离婚判决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04民初648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XX,某上市公司物业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志来,河北XX律师
被告:田XX,某贸易公司会计
原被告于2014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现6周有余。婚后二人由于性格不合,多次争吵,无法沟通,并且婚后二人的财产各自管理。2019年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较大冲突,2019年11月开始二人分居,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20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准原、被告离婚。分居期间,婚生儿子一直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居住,婚后男方父母给男方买了一辆价值10万的轿车,婚前购买房子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有共同还款,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僵持不下。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始介入,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开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还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及抚养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法院调解无效后,2022年2月16日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
三、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十日前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被告每周六上午八点到原告住处接走孩子,周日上午八点送回原告住处;
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别克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1万元折价款;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共同还贷补偿52272元。
审判人员:刘国珑
裁判日期:2022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