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为两孤儿赢得20余万元保险金和相关赔偿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宋XX(已故)驾驶云JXXX号小型面包车搭载李XX、宋XX,沿昆孟线由思茅区驶往那澜方向,当晚下雨路湿滑。0时许,当行驶至昆孟线K840+600M处,所驾驶车辆与道路东侧警示墩发生碰撞后,坠入道路东侧涵洞内,造成宋XX受伤,宋XX、李XX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3日,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思公(交)认字【2017】第53XXX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上述事实。因道路湿滑的原因导致宋XX、李XX死亡,宋XX受伤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宋XX、宋XX成为了孤儿,其法定代表人委托黄云龙律师为其诉讼争取保险金。
【律师分析】
黄律师接受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继承人等委托,分析案情后,告知委托人先与保险公司协调,若协调无效再进行诉讼。
因协调无果,黄律师查明,死者宋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假日无忧综合意外伤害险(基本部分)700000元、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700000元、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7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7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63000元。故宋XX、宋XX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随后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继承人委托黄律师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提出,某保险公司对宋XX受伤治疗无异议,但对原告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继承人主张其承担保险责任不认可,认为事故系宋XX超速所致,故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可以拒赔。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查明,即宋XX(死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的理由是驾驶员超速,故依据投保人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该起事故不在其购买保险的理赔范围,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宋XX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虽然出具了《个人声明》1份,但某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其已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宋XX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免除责任条款尽到充分提示及说明义务,亦未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综上,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宋XX及乘客不产生效力。即一审法院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某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普洱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原告宋XX、宋XX和其法定代理人即死者宋XX、李XX(系宋XX、宋XX的父母)的继承人李XX、樊XX、宋XX、李XX的诉讼请求,即: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宋XX、宋XX、宋XX、李XX支付被保险人宋XX身故保险金1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宋XX、宋XX、李XX、樊XX支付被保险人李XX身故保险金10万元;三、判令被告宋XX支付医疗保险金2748.74元;四、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请求。[详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8)云08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调解和庭审的程序、方法及可能发生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委托人即各原告讲解。在被告没有旅行保险合同的诚意下,以及以保险合同“超速免责”的条款抗辩下,黄律师说服法官“超速免责”的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对死者宋XX进行详细说明其后果,故对各原告不生效。判决生效后,三原告(反诉被告)曹XA、曹XB甚为满意。
经过黄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法判决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并说理表明,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格式条款已经充分告知被保险人宋XX的,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后,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解答:
一、何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