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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刘XX辩护 刘XX取保候审后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云08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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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律师为刘某某先争取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免受牢狱之苦。后为其争取到缓刑,即到监外执行,其可以在悔过的同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监外执行的案例。

案件详情

    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刘XX辩护

    刘XX取保候审后获缓刑

    案情简介:2016年6月,由于刘XX的父母被王XX打伤流血不止,刘XX情急、激愤下用钢管击打打人者王XX,致使被害人王XX受轻伤二级。2017年底,王XX对刘XX进行控告,刘XX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届时,刘XX及其家属找到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意见:

    接受案件后,黄律师告知刘XX争取被害人王XX的谅解,尽量争取缓刑;同时要求刘XX提交了悔过书,同时表示愿意赔偿。这样即可以争取为刘XX减轻处罚。

    接受黄律师的建议后,2017年底黄律师成功为刘XX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刘XX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王XX争取谅解未果,故黄律师向法院发表辩护意见。黄律师认为:

    一、本案由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二、本案被害人王XX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刘XX属于激情犯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刘XX构成自首,真心悔过,无前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但系事出有因,被害人王XX存在严重过错,才导致王XX受伤。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刘XX家人主动报警,刘XX在原地等待接受处理。在接受审讯时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并真心悔过,愿意赔偿损失。故辩护人请求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刘XX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2018年8月4日普洱市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8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详见(2018)云08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刘XX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黄律师为刘XX先争取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XX免受牢狱之苦。后为其争取到缓刑,即到监外执行,其可以在悔过的同时更好地融入社会。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监外执行的案例。


  • 2018-08-04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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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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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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