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为陈XX等人争取得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2日,镇沅县人民检察院向镇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黄X驾驶云J31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景大线由镇沅县者东XX前往镇沅县县城方向行驶。16时30份,当车辆行驶至镇沅县景大线K139+800M处时车辆侧翻达到对向彭XX驾驶的云JR48**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造成驾驶人彭XX、乘车人陈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镇公交认字【2017】第530XXXX017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X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两项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黄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彭XX无责任。同时,云南运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7】车鉴字第05159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表明,云J317**号的车辆系行驶不合格,该车主是本案第二被告张某某。该车辆系驾驶员黄X借用车主张某某行驶。
律师分析: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陈XX的家属王XX、陈XX、王XX、陈XX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原告委托黄云龙律师进行诉讼。
黄云龙律师在接受案件后首先为王XX、陈XX、王XX、陈XX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学功底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与黄X等被告洽谈,配合同法院、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具体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黄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二、请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XX等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共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三、请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李XX赔偿四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的王XX、陈XX、王XX、陈XX部分代理意见,即判决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陈XX、王XX、陈XX因交通肇事导致陈XX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332302.52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305000.00元,剩余的27302.5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李XX平均承担[详见普洱市镇沅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办案总结:
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原告王XX、陈XX、王XX、陈XX等四人甚为满意。由于其他原因,被告黄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对原告进行积极赔偿。故原告王X等四人委托黄律师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律师代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才使王XX等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