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平*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503民初10114号
原告邵XX,男,汉族,1991年7月9日生,住罗**尤*乡尤*村南XX民组
委托代理人明XX,河南XX律师。
被告周XX,女,汉族,1994年9月14日生,住信阳*平*区洋XX1,
被告周XX,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余X,女,汉族,1972年8月7日生,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XX,河南XX律师。
原告邵XX诉被告周XX、周XX、余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明XX,被告周XX、周XX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邵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8374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36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周XX确定了恋爱**。
在交往过程*,三被告多次通*媒人向*告索*彩礼,让原告为被告消费*单,共计*告各种花*48374元,其中通*煤人向*告周XX送订婚礼金27001元,给父母11000元。三被告收受礼金*,对原告的态度突然转变,多次对原告进行语言的蔑视和*辱,使得双**法*在下去。二被告想达到让原告自动解*恋爱**非法*得礼金*目的。之后,原告通*各种方*和*段*解***矛盾,但三被告始终*法*解**通,使得恋爱**无法*行下去。在方*无奈的情况*,原告向*告主张**恋爱**,多次向*被告主张*还礼金,三被告拒不返还礼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特向*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周XX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有*约,更没有*约财产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从*识到被答辩人提出分手并找答辩人要钱*到九个月,两人相*的过程*仅仅是恋爱**。婚约财产纠纷的基础是订立婚约,而本案双**议的财产,不属于*立婚约的财物问题,依法*属于*约财产纠纷范*之内。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系恋爱**,双**恋爱*间有*额财物赠与行为亦符*人情常*,现被答辩人要求返还于**据。2021年2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第一次见面吃饭,饭后*答辩人为表达很高*认识,给周XX660元*红*,寓意发展顺顺利*。在媒人的沟通*,被答辩人为表示大方,当晚又微信转账2000元*答辩人,答辩人抱着发展男女朋友关*的心态,接受了红*。这2660元**属于*与。2021年3月3日,在被答辩人及亲属的邀约下,答辩人一家*前往被答辩人家*客,被答辩人及其亲属给了答辩人一家*四个红**为见面礼,共计3660元,答辩人的父母及弟弟收到红****给了答辩人保管,此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认识不足半个月,没有*婚也没有*婚意思表示,这3660元*被答辩人及其亲属给的见面礼,并不是因婚约而产生的赠与,答辩人不应*返还。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往期间在逛街过程*,被答辩人送了一个不足小指甲盖*的金*貅,购买时**600元**,现以婚约财产为由主张*还,答辩人认为礼物价值较小,并不能*民问常*及的“三金”相*并论,购买时*不是为结婚而做准备,仅是恋爱*间的小礼物,赠与行为亦符*人情常*,答辩人不应*返还。三、分手是由被答辩人提出,且多次去答辩人**公**,导致答辩人丢失工作,被答辩人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婚约财产是男女双**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性质上婚约财产是一种类似于*结婚为成*条件的赠与行为。此外交付的婚约财产一般金*较大,明*区别**般赠与。一方*另一方*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费**考虑到交往的目的不应*返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根据,恳请人民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
被告周XX、余X辩称,一、答辩人的女儿与被答辩人双**系恋爱**,从*有*约,更没有*约财产纠纷。答辩人作为周XX的父母,从*没有*取被答辩人任***,在端午节被答辩人来我家*,因为是女儿的男朋友,我给了880元*红*。从*没想着要是不结婚,这880元***退给我,现在被答辩人把我给起诉了,法*如果支*原告诉请,那*也要回我给的880元**。二,答辩人的女儿与被答辩人双**恋爱*问财物赠与行为答辩人不清楚。三、分手是由被答辩人提出,先和*人说的,我们家*人,我的女儿是最后*个知道的,原告的行为给我们一家*造成*很大的伤害。
经*理查*,2021年2月21日,原告红X与被告周XX在双***、煤人的陪同下,在周XX老家*河镇凤*台吕**院饭店第一次见面。原告主张,当日其向*XX交付了15000元*现金***礼,并通*微信向*XX转账2000元。周XX辩称,只收到了金*为660元*红***信转账2000元,并未收到15000元*大额现金**。
2021年3月3日,邵XX与被告周XX及双***在邵XX老家***XX第二次见面。原告主张,该日其向*XX交付16000元*金**、向*XX的父母各交付2000元*金**、向*XX的弟弟交付1000元*金**,共计2000元,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收到了3660元**。
邵XX和*XX相*一段**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36000元。
本院认为,恋爱*问,一方*其近亲属以恋爱***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物,视为附解*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还的,接受方**返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本案原告邵XX主张*向*告交付现金36000元,未能*供相**据予以佐证,应*行承担举证不能*法*后*。被告周XX认可2021年2月21日、3月3日两次见面共收到现金**6320元,该部分应*予以还。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2021年*订)》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红X6320元;
二、驳回原告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505元,由被告周XX负担65元,原告邵XX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信阳*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