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晓春城16幢2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系丁XX的丈夫。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晓春城18幢商业圈圈里3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J2072XA。
法定代表人:葛XX。
被告:葛XX,女,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七格社区9之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葛XX,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七格社区9之1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系杭州思玛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葛XX之继父。
原告丁XX与被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1-“XX公司”)、葛XX、葛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陈荣达、胡X、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广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请求解除原告与思玛特公司之间的《国际少儿英语入学协议》、《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2、请求被告XX公司退还22480元课时费;3、被告葛XX、葛XX对22480元课时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
订《国际少儿英语入学协议》,预缴学费7880元(学费为8880元,优惠1000元),为原告女儿报名参加英语培训。202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杭州思马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在原剩余课时抵扣基础上缴纳20000元,合计金额28800元,享受终身课程,2021年9月14日,思玛
特公司突然发布关停校区通知。据查,被告葛XX为XX公司的唯一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10日,葛XX恶意变更公司名称、性质及法定代表人,将法人由葛XX变更为葛XX,公司性质由自然人独资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自然人投资或控投有限公司,目的是混淆视听,恶意逃避债务,公司在运营期间费用都由葛XX个人占有和使用,没有通过公司对公帐户,葛XX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2-任。
被告XX公司在庭前答辩称:XX公司的原名为“杭州思马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关闭于2021年9月14日,成立时有二个股东李XX和葛XX,注册资金100万元,李XX占51%的股份,葛XX占49%的股份。2021年6月1日,李XX将全部股份以4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葛XX,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葛XX。股权转让后一个月,出台了“双减政策”,经营陷入困顿,2021年9月份资不抵债,只能倒闭。葛XX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无法履行合同,又无法面对家长们的围追堵截和辱骂,日夜惊恐万分,只好让其父亲葛XX来做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对原告要求的退还22480元课时费没意见,但现在没能力退;且提出葛XX、葛XX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葛XX也是双减政策的受害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XX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原名为杭州思马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XX,股东为李XX、葛XX,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1年6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葛XX,并由葛XX占100%的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后因经营不善,葛全利为逃避退课时费的责任,于2021年9月10日将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变更为其父亲葛XX,股东变更为葛XX、葛XX,公司名3-称由杭州XX公司变更为杭州思玛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0年11月14日,原告丁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国际少儿英语入学协议》,预缴学费7880元(学费为8880元,优 惠1000元),为原告女儿报名参加英语培训。202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杭州XX公司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在原剩余课时抵扣基础上缴纳20000元,合计金额28800元,享受终身课程,2021年9月14日,思玛特公司发布关停校区通知,表示经营陷入困难,宣布校区关停,丁婷婷为女儿交纳的课时费中尚有22480元未学完。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国际少儿英语入学协议》、《杭州XX公司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收据、收款截屏、聊天记录、《致学员家长的一封信》等证据证
实。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杭州XX公司与丁XX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杭州XX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退还收取的课时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课时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杭州XX公司于2021年
6月1日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葛XX,但葛-4-全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分离,且葛XX 在杭州XX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存续的情况下,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于2021年9月10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公司性质等进行变更,不能免除葛XX为一人公司经
营期间对杭州XX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葛XX对杭州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丁XX与杭州思玛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国际少儿英语入学协议》、《杭州思马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享课堂权益协议书》;
二、被告杭州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丁XX课时费22480元;
三、被告葛XX对杭州XX公司第二项退还22480元课时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XX公司、葛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思玛特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葛XX负担。
原告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杭州XX公司、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员陈XX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