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2007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14日,公司向郭XX送达《关于与郭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因郭XX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故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郭X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1月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公司与郭XX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郭XX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郭XX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单位没有单方调岗权、单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不明等;最终法院支持了郭某的诉请。
律师解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