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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与被告卢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综合类型
  • (2021)闽0104民初16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福建理争律师事...律师
尽力收集有利证据,为当事人减少不必要赔偿金额。

案件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罗X与被告卢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1)闽0104民初1601号

一、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1日,委托人卢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南台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超越前方同车道同向直行的原告罗X驾驶的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车头尾随碰撞罗X驾驶的自行车后轮,造成两车损坏及二人受伤。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X负全部责任,罗X无责任。

二、律师点评

本案我方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寻找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分析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及相关证据,有数项不合理之处:

(1)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44天),不符合事故发生后3个月进行鉴定的规定,加之,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均是按照最高的标准,不符合实际伤情,因此该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工作性质及收入,故而其主张的误工费亦不合理。

(3)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有力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医院材料均未体现原告需要加强营养等意见,可推定医院也认为原告不需要额外补充营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关于营养费的主张。

另外,事故发生时被告刚满18周岁,无固定收入。其父亲离家出走数年,至今没有消息,其与母亲相依为命,生活拮据。被告偿付能力有限,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支持合理的赔偿金额,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三、办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多次调解,就赔偿金额我方律师据理力争,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原告请求支付164917.59元,到最终以被告向原告支付65712.5元结案,为被告争取减少赔付了10万元之多。被告于2021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本所律师的工作作出极大肯定。


  • 2021-04-14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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