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4月3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王X某伙同他人到中山市大涌镇环镇路利鸿达XX路边,以丢包分钱的方式,骗走被害人钱X姣现金人民币5890元、VIV0牌X21手机一台(经鉴定人民币2440元,未缴回)及银行卡一张等物品。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王XX在五桂山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手机一台。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指控实行王XX涉嫌诈骗罪,并认定其拒不供述犯罪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相关证据情况,并会见王XX充分了解其本人的想法。在会见时给予了充分的法律分析、提供了详细的法律咨询:了解案发时被告人是否在案发地出现过,公安的视听资料是否认可,再到现场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与王XX是否为同一人的鉴定意见等。并详细分析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主要依据,也分析了认罪态度可能对案件带来的不同结果。
经过沉思熟虑,王XX在开庭时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案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承办律师向合议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XX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不适用。
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全部采纳,2022年2月1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2710刑初288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