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诉王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日,熊X与王X签订了关于某某酒店装修装饰安装工程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付款方式分别为,2018年10月31日付工程款¥200000(贰拾万元整),2018年12月31日付款¥350000(叁拾伍万元整)剩余尾款经结算验收后,于2019年6月1日付款给熊X。后双方因为一些摩擦与纠纷,遂找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协调解决,在派出所民警与人们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对双方款项支付达成以下共识:王X于2019年6月6日下午15时支付给熊X工程款¥50000(伍万元整),剩余尾款合计人民币¥208200(贰拾万零捌仟贰佰元)其中伍万元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两年,两年后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币158200(壹拾五万捌仟贰百元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7月1日,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9年8月1日。王X于2019年6月6日支付完进度款伍万元。后熊X将王X起诉至法院,要求王X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王X委托张璐律师代理本案,并要求不予支付剩余尾款。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某日,张璐律师接受王X的委托处理其与熊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张璐律师在接受王X委托后,与委托人王X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对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具体分析说明,并提出建议。
【案件结果】
在开庭时我方准备充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熊X当庭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撤诉,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制作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X撤回起诉,了结双方间的纠纷。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1、熊X的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熊X方是否构成先行违约。
基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这个案由,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王X。虽然原告熊X作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X每次支付的装修工程款也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的公司印章并出具了《收款收据》,熊X只是涉案装修工程的负责人而非合同相对方,他无法以其个人名义向王X提起诉讼,故本案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熊X的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之规定,对熊X要求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王X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首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其次,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有明确的先后之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完工在先,王X支付工程尾款在后;再者,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完成装修工程,便存在了违约的事实,王X的后履行抗辩权已成立,他是有权拒绝支付尾款的。故本案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在先,王X无需再支付工程尾款。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兼顾各方,不能一味只为委托人追求物质上的利益最大化,也应从委托人的情感需求角度出发,寻求最优解决方法。其次,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时间成本,让委托人更加清楚案件的结果走向,懂得趋利避害。